摘要
康德从纯粹理性出发,探讨了法律的法理基础及其约束性与强制性的依据。理性、自由、平等、正义构成了其法律价值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康德探讨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权关系,国家主权及国际法准则等一系列重大的法理问题。他的思想既有反对国家“专制主义”的进步性,又有当秩序的需要和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放弃正义而固守暴力统治下的秩序这种软弱性和妥协性。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7-11,共5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