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关系,股东是“自我”或‘小我”,公司法人是“大我”。在公司范围内,股东再大,大至国家,也是“小我”;公司法人再小,小至由几个人组成,也是“大我”。这是公司运作和立法的主要依据。公司无上级,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它排斥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和行政干预,崇尚法律手段和金融手段。马克思说,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中的蒸汽机发明。公司法人制度使财产所有权分解为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地人所有权,这是人类的进步,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一大奇迹。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出资者所有权即股权不实事求是地解释,后果是严重的。股份公司的规范化问题是一个非同小可的大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强调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这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革命,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质性内容。
出处
《开放导报》
1996年第12期6-12,共7页
China Open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