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考 我国目前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基本是50年代院系调整后定型下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在计划体制下制定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改革迫在眉睫。与会者认为,如要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解决下列问题: 1.要重视高等法学教育,提高高等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十年动乱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的灾难是深重的。结束动乱,恢复法制建设时,中国的法学教育停滞了整整十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几经挫折的法学教育才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任建新同志在最近结束的司法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党和全社会都要从实施以法治国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把法学教育放在需要加速发展的地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法学教育在规模上有较大发展,在层次结构上更加合理,在质量和效益上明显提高”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52-54,共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