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陈述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或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交报告、证明、说明、申请、记录等各种文件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在提供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的、严重性误导的或重大遗漏的陈述,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行为危害证券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高透明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许多国家都在证券法规中规定了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直接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它包括初次公开、持续公开及内部关系人士公开三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初次公开主要指在发行股票、债券时,依法提供真实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法律文件,不得作虚假、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的行为。所谓持续公开,是指证券发行销售后。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78-80,共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