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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下信用交易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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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报刊经常反映,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往往发生暂时性缺失——要么是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要么是卖出时被告知股票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通常,经投资者再三追问,缺失的资金或股票又回到了投资者的名下。为什么投资者的资金或证券会发生暂时性的缺失?直观看,至少有两个原因:①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②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者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从事证券交易,即所谓偷鸡下蛋,暗中还鸡不还蛋的无本生意。问题是,到底该怎样把握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一说应以挪用公款认定,一说应叫做盗用,一说应称为非法透支交易,一说应视为信用交易。笔者认为,如以“地下信用交易”概括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许更加贴切,因为这种行为与规范的信用交易、挪用公款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作者 白建军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43-47,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

  • 1叶林.证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 2祝二军.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 3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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