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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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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第26届奥运会期间,笔者以中国首任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法院仲裁员的身分赴亚特兰大执行任务,参加了该体育仲裁法院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庭的全部相关工作,接触了一些资料和文件,并在昂德拉德诉佛得角国家奥委会(Andrade Vs.Cape Verde Noc)一案中担任仲裁员,从而对国际体育仲裁这一比较新的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国际体育仲裁的概念 与国际政治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体育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的主体是自然人(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等)、法人(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新闻机构等)和承办国际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的城市政府;(2)
作者 苏明忠
机构地区 北京外交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36-41,共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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