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的生效与否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各自均具有独特的、内在的规定性,在合同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由于民法理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的矛盾和冲突,将它们混为一谈,从而造成合同法律制度的混乱。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对它们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出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1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Huaqiao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