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西方文学与法再思索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法对文学的干预是笔者对西方文学与法专题研究需要讨论的又一问题.这一问题不涉及那些因文学之外的违法问题而站在被告席上的作家.诸如法国作家马尔罗因穷困去偷文物,结果被法院以盗窃文物罪判35年徒刑;挪威作家哈姆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拥护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在祖国惨遭沦陷的痛苦时刻公开与占领军合作,以致以叛国罪名受到审判.这里只是讨论因文学作品内容而受到法律起诉的社会现象.一因文学作品内容而受到法律的起诉,对具有渊源流长的法的意识的西方民族来说是不足为奇的事.早在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的诗作《工作与时日》中就曾透示出法律的思想.他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民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悲剧诗人埃斯库罗斯的《奥瑞斯忒亚》三部曲就是歌颂民主的法治精神对专制独裁和血亲复仇胜利的.雅典娜是个神,但她却说:“我也无权去判决一个杀人案”,而要“挑选最优秀的公民”,“组织一个法庭”,“法令要通告全城”,然后由被告、原告双方“预备证人和证据”,经过法庭辩论和审讯,再由法官仍按法令经无记名投票来“慎重审理”案件.古代文学作品中所折射出来的法制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西方民族规范自身社会行为的自觉程度.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
作者 吴锡民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1996年第5期93-9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