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也是我国税制改革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所谓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者的增值额为对象而征收的税,其特点是它的转嫁性,其实质则是以增值额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消费税.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商品从生产流通再到消费,一般都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只有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这种中转才会停止.当商品处于中转环节,未进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每个处于中转环节上的企业或个人,都具有双重的身份.他们都既是购买者又是销售者.无论是采用过去的“扣税“法或”扣额”法还是现在的“进项抵扣”法征税、作为购买者、他们都必须负担由销售方转嫁来的增值税额;而作为销售者。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1996年第6期40-41,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