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体现.青海省是个多民族杂居的区域,除汉族以外,还有藏族、回族、撒拉族、土族、蒙古族、保安族等35个少数民族约186.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0.63%.藏族、蒙古族、土族不但有本民族的语言,而且有本民族的文字;撒拉族、保安族、东乡族等只有本民族的语言,而无本民族文字.因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我省具有特殊的意义.既体现了各个民族在诉讼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92-94,120,共4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