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股份合作制应有别于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方向,由于在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其股份类别构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同为贡献类股份,有些称为劳动贡献股,有些称职工分配股或分配股,还有的称积累股等等;更由于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的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现实,使得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运行都以股份制为导向,具体表现为:在股东构成上,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合一的主要集中在企业管理阶层,生产一线职工持股者很少;在决策权上,多数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而不是“一人一票”制;在利润分配上,以按资分配为主,企业净资产权利基本都分配在股东名下。但股份合作制毕竟不是股份制,也应该有别于股份制。按照制度设计的愿望,它是吸收股份制和合作制各自制度安排上的优势。
出处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1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S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