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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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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迅速发展,各类公司内部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虽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备特点,但有关公司内部诉讼问题仅在第111条进行了原则规定,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包含有较完备的诉讼法内容相比相距甚远,公司内部的某些诉讼虽带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亦存在有诸多民事诉讼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因此,要确保我国公司制乃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构建自己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应当说,这对于我们这个公司制起步较晚的国家来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略述管见.一、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作为程序法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必须与以实体法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紧密衔接.以该法所确立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一立法宗旨为基点,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应当是:
作者 王三秀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1996年第3期71-75,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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