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文陈述了将个人利己主义选择为一般人类行为假定,其在研究个人与伦理制度之相互作用中的方法论意义。在给出个人利己主义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文化和分析效用两个方面,检验了个人利己主义作为一般人类行为假定的可能性。检验得出的结论如下:(1)人的利己动机有其客观的心理学和生物学基础;(2)对利己动机之客观社会效用的不同(积极的或消极的)评价会引伸出不同的经济伦理和制度安排。结论的政策含义是,只有认可个人利己动机在社会伦理规范中的积极作用和合理地位,才能引伸出保护个人利益、促进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134-141,147,共9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