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涵、功能逐步扩大,它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守法原则,而更是执法者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执法者对社会、对私权者本人、对法律所负有的一项多方面的义务;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诚信原则的作用是不充分的、有缺陷的;它要求执法者正确认识和掌握诚信原则,从而以积极的态度来正确、完全地实现诚信原则的功能。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172-176,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