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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民社”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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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殷奴隶制王朝的统治时期,商王朝的土地所有制是殷王一人所有的王有制,只有殷王才能有权立社和祀社。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记载着许多商王祀社的情况,但这些社均为毫社,或称国社。王国维以为“汉人讳邦,改为国社,古当称邦社也”。这是因为,中国进入夏商奴隶制社会后,没能形成象西欧那样的自由买卖土地私有制,农村公社仍然大量、牢固地保持着,并与家庭公社的残存形态交织、混杂在一块。这时的土地虽然组织在以村落区划的农村公社之中,为各个家庭共同使用,但所有权并不属于公社,更不属于各个家庭,而属于“高居于一切公社之上的最高统一体”。
作者 李向平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09-113,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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