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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义论的深层探讨马克思的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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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从学理上说,属于“权利”的范畴。由于人是相互处于利益关系中的社会存在,因而权利就必然带有冲突的性质。以最为自明的生命的权利为例,人们一般不会否认生命是人的最根本的、绝对的权利。然而,一旦遇到诸如安乐死的道德根据,以及自杀、堕胎的权利等,这种自明性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某种权利的合理性如何,乃至权利的本性是什么之类的根本问题,是要通过理论上的论证来确立的。人权理论既属于权利范畴,亦就不能例外。而用以论证这方面的理论,并规范权利的分配的,则是正义论。因此,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必须深入到正义论的层次。
作者 陈嘉明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哲学系
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CSSCI 1991年第3期40-41,共2页 Marxism &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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