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业合作企业的承包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合作企业是承包方,发包方又有三种情况: 1、发包方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指出,政府主管部门不是合作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不应成为发包方。合作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承包是不妥当的。 2、发包方是合作联社。在改革以前,由于历史的原因,联社对所属基层企业实行统负盈亏,基层企业的资产都作为联社所有。改革初期,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基层企业向联社承包。随着改革的推进,联社统负盈亏逐步过渡到基层企业自负盈亏。在基层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后,就不必再向联社承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