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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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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性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不同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产生,直接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并不表现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而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作者 罗邦良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9期33-34,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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