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健全标准合同的调控机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标准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其内容和条款是由单方拟定的,对方不能协商,不能反对或改变。在我国,标准合同有两类情况,一类是规范性的,即由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内容、形式、程序和必须签订的合同,如指令性合同,以及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部门(或经济实体)专营的法定专营合同,包括邮政、电讯、银行、水电、保险、铁路以及航空运输等等。给据邮件、汇款单、银行的存单、保险单、旅客车票等票据,都属于这类标准合同的形式。
作者 佘寄生 曹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9期38-40,共3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