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试图以立法目的为基点,作历史的反思和理论的探讨,并以此展开立法活动,分析其中的构成要素和综合运行机制,进而论述立法实效的变量和相关对策,在动态中对立法作整体考察。一、立法目的 1.立法是人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可能自觉地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否则,立法活动将表现为盲目的无事空忙或荒谬的文字游戏。因此,立法学应该首先追觅与规定立法目的。追觅立法目的是对实存的立法文件和先前的立法学说展开研究,探求立法文件中蕴含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和价值取向,审思法学家们有关立法目的的学说在理论上的利弊得失:规定立法目的是对当前的立法活动规定理性标准,为将要进行的活动提供明确的目标指向。对过去的追觅是为当下的规定服务的,因为人们是面向未来地生活在现实中的,反思过去只是为了今天和今后更成功地创造、更幸福地生活。所以,立法学的任务首先是为当前的社会提供现实的立法目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0-43,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