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我国的合同制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继续履行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或称强制履行)并不是违约责任。该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制裁性,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都不是合同原有的义务。这种新的负担,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法律制裁,因而构成一种违约责任;而强制履行,因为履行的是合同原有的义务,并没有给违约方增加额外负担。强制履行只是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其原有义务。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6-28,共3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