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由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在19世纪80年代建立的。德国在1883年、84年、89年和1911年分别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残废、死亡保险法》以及《帝国保险条例和职员保险法》。这些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并赢得工人阶级对政府的支持。继德国之后,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也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北欧三国是追随德国较快的国家。1884年,瑞典国王建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研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出立法。1888年,瑞典通过了工伤保险,89年颁布了老人保险和疾病保险。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1-36,共6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