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共有两次,第一次始于秦孝公六年,变法的主要课题是奖励告奸与耕战;第二次始于秦孝公十二年,变法的主要课题是推行新的授田制。历史界对于商鞅第二次变法中的田制同题,长时期来曾进行了反复探讨,但遗憾的是,由此对秦国社会形态作出的结论却是很不相同的。郭沫若同志在《奴隶制时代》一书中就中国古代史的阶段划分问题指出:“我们因为材料不够和认识不足,所以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这个意见,我看十分中肯。秦国历史的研究也是如此,占有史料不够充分和史料的解释存在偏差,是秦国社会历史阶段不能彻底澄清的重要根源。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商鞅变法的田制问题,从史料和事实的角度进一步作些探索,以期对促进秦国社会历史阶段的划分有些帮助。倘有不妥,尚希方家赐教。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6-52,共7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