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通常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事物的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指“思维的辩证法”。至于认识的辩证法”和“实践的辩证法”,则未作出明确归属。对于这种区分,人们常常提出疑问: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待的形而上学?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不是主观的?认识的辩证运动和实践的辩证运动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的论述表明,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人类思维本身,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认识运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它们自在地都是辩证的运动过程。他主要是在四重意义上说明辩证法的自在性的。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9-12,共4页
Philosophical Tre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