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本质属性问题,从来就是法学理论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对它的不同解释和回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区别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社会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具有阶级性的。然而,近几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有不少人对法的阶级性提出质疑,推断出所谓法的非阶级性。鉴于此,本着繁荣社会主义法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本文拟对法的本质属性作进一步探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1990年第2期113-117,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