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来处理行政案件,直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后,人民法院才开始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理很少的一部分行政案件。从1987年起才陆续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内部试点设立行政法庭,同样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理法定的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的日臻完善,为行政案件的司法解决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法律依据。
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