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该条约第四十六款还规定:“日后比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变通之处,应该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然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修改”。从上列条文观察可得四项要点:(1)每十年可提议修改一次;(2)规定比国有提议修改之权;(3)但无限制中国提议修改之规定;(4)先期六个月提议修改。自订约日起算至1926年10月27日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2期62-67,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