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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南极条约》体系确立的环境保护规范对各国的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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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南极地区环境的现状及其与全球环境的关系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大陆及其附近岛屿的总称。南极地区则是1959年《南极条约》规定的、包括一切冰架和海洋在内的、南纬60°以南的地区,这是《南极条约》的适用范围。可见,国际法上的南极地区比地理学上的南极洲范围要大。本文中出现的“南极”或“南极地区”皆指《南极条约》的适用地区。南极洲是一个孤立的大陆。
作者 龚迎春
出处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CSSCI 1990年第3期57-62,共6页 Foreign Affair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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