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世纪初,理性主义在西方盛极而衰,与之相适应,古典自然法学派结束了它在法学界近三百年的独占统治,各种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相继兴起,历史法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支。历史法学派最早形成于统一前的德意志,其代表人物,一般公认为萨维尼。遗憾的是,这位普鲁士著名法学家和法律修订大臣的名气并未给历史法学带来好运,由于萨维尼轻佻虚浮的治学方法和复古倒退的法律观,使得德国人开创的历史法学破绽百出,成为世人批判和嘲弄的对象,不到半个世纪,它便轰轰烈烈而来,声名狼籍而去。然而,人们在鞭笞历史法学的同时,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正当历史法学在欧洲大陆走入穷途末路之际,它却以崭新的风貌在英伦三岛得到复兴。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以其《古代法》(1861年)这一传世之作,恢复了历史法学的本来面目。然而,时至今日,提起历史法学派。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108-112,共5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