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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三分损益律更早的律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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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我国明代律学家朱载堉在《律学新说》中提到:“《虞书》、《周礼》有听律之官,无算律之法。典同所谓数度,为乐器言之。”律学界前辈吴南熏认为:唐、虞以后,直至西周末,律学的改进,未载明朝代,除旋宫法外,很少议及乐律的定法。《吕氏春秋·古乐》也只提了“
出处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12,共11页 Art of Music(Journal of the 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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