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和对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体经济?对此,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企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给予明确的回答。《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重申了党的十三大的提法:“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48-48,共1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