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经营权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学思路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有企业经营权形式的法定化有赖于理论归类,理论归类是对经营权形式系统化的必要抽象,其实质是出于某种社会需要,依据一定的划分标准,对不同形式的经营权给予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对现实生活进行分析实证。第一,依据经营权的权源,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法定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经营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或扩大。我国企业法第2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并以该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就具有法定的性质。约定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同或契约所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之一部或全部的权利。约定经营权的权利范围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区分法定经营权与约定经营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从权源的角度认识经营权的性质,有助于纠正现实生活中的越权现象。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27-30,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