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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优先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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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以偿还。”
作者 孟勤国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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