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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学文在《当代法学》1989年第四期发表"浅议建立提存制度的有关问题"一文指出,提存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一、我国建立提存制度的必要性。①有利于完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永光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0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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