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月草案》相对2月草案,做了一些修改,值得欢迎。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大陆地区人民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与剥夺的规定,中外法制,闻所未闻。既违背道德,又伤害两岸人民的感情,令人难以接受。权利能力与人格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是举世公认的现代法制原则,故法定不得抛弃,这也为台湾法统和权威法学理论所推崇。根据台湾宪法第7条之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23条规定:"……各条列举之自由或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为了防止公民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还在其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