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照比较台湾"法务部"《二月草案》和"行政院"《十月草案》,我们认为,《十月草案》具有下述特点和缺陷:(一)歧视更重。即《十月草案》对大陆人员的歧视规定比《二月草案》更重。表现在:1.对于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人员的权利义务,《二月草案》第6条规定除了年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外,"其应享之权利及负担之义务与台湾地区人民同";但《十月革案》在3年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不得担任军、公、教、或公营事业人员及组织政党"(第22条)的规定。2.对大陆继承人在台湾继承遗产事项,《二月草案》的规定本已很苛刻,《十月草案》雪上加霜,不仅维持原规定,还增加了:(1)"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第9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