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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沙体制的不足及其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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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首次具体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则。民航华沙体制,则除上述《华沙公约》外,还包括《海牙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议》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议定书》。
作者 沈晓鸣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34-36,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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