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经济损失是重要部份。根据高检《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应立案侦查。但是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已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当前分歧相当大。我们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造成损失3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努力追回26万元,本人认罪且积极筹措约4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未造成实际损失,因合计数额接近损失数。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