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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亡后怎样处理遗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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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因经济纠纷提起诉讼,而作为被告的企业却已经消亡,其所负债务无处落实。以往,法院对此一般都采取更换上级主管单位作为被告,并由其承担经济责任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民法通则》第48条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实践中对被告人企业已经消亡的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以及在程序和实体上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少分歧,有必要作一些探讨。
作者 余红举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41-4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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