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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特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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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联营的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将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所谓半紧密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组成的一种具有合伙性质的经济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说的就是半紧密型联营。在我国,由于联营是个新的民事法律课题,加之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够完备,致使联营纠纷不断增加,尤为突出的是半紧密型联营纠纷,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仅就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特征,谈点自己的认识。
作者 霍少桂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0年第1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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