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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中的刑法协调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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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根据我国解决港澳台问题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将来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后,港澳台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享有行政管理杈、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这些原则精神,在中英、中葡分别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基本法(草案)》等法律文件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样,在'一国两制'下,由于大陆和特别行政区各自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很自然会产生双方的法律及其适用如何相互协调的问题。就刑法而言,在统一主权的国度内,双方所规范的各类性质相同的犯罪和相应调整的刑事法律关系部有不同的规定;
作者 崔庆森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0年第1期69-7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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