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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应增补“报捕案件退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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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因对补查时限无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因此“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及时惩罚犯罪。为克服上述弊端。
作者 李辉才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9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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