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罪无论在理论探讨上还是法律规定上都有多种解释,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各异。从刑法理论上看,最狭义的贪污仅指收受贿赂。如有的说:“贪污就是贿赂,贿赂就是贪污”(参见《国际反贪污的理论与实践》第93页)。最广义的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有的包括私营企业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身份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公私权益的行为(包括收受贿赂,侵占、强索、诈取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取利行为)。我国1952年颁行的《惩治贪污条例》基本上是使用这个定义。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看,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公务员及私营企业职员之贪污罪,即受贿罪(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77—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15-17,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