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确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国或该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给予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对指导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健康地朝着安全、经济的方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也将对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起积极的作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5-26,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