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五年四月起施行的《借款合同条例》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调整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为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企业、事业单位与非金融单位发生的借款关系,如何处理尚无专门规定。近年来,国家银根收紧,银行贷款紧缩,尤其是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企业向金融单位贷不到款,便自找门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体户之间发生借贷关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40-4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