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七年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盗窃馆藏文物、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文物的案件按盗窃罪论处。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惩治了一批犯罪分子。但是,由于妨碍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多种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故简单地大都按盗窃罪处罚,在定罪量刑上明显产生一些不适当之处。目前,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的问题已被提上日程,从立法上对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若干犯罪作通盘考虑、分门别类地在定罪量刑上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笔者不揣冒昧,在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设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43-44,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