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4年和1979年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份……”。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拟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第6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于1963年6月10日以“草案”形式,通知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据1987年《人民司法》第2期登载,全国已有人民法庭14178个,现在当更有增长。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