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赴外地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否由当事人承担差旅费,这在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是个较敏感的问题。有同志曾专门著文主张应坚决制止这一“不正常现象”;实践中有的法院虽进行了尝试,但恐给人“不廉”之嫌,以至缩手缩脚,似乎理不直气不壮。笔者以为从有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外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由当事人承担必要的差旅费,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而且客观上也能缓解当前法院因办案经费极度紧缺造成案件大量积压的局面,及时审结大批经济纠纷案件,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