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提法似乎已成为目前民诉法学理论的定论。笔者认为反诉的目的与反诉的作用(或称功能)不同,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析。一、目的是手段的对象,是行使者的主观愿望。如果原诉被告运用反诉这一法律手段,所要达到的愿望是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话,其结果,凡是提起反诉者势必首先得承认原诉请求的存在,否则就无法抵销、吞并原诉请求或使原诉失去作用,这无疑增加了反诉的附加条件。例如:原诉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39-40,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