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拥有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国家里。它是由一系列明确通过的政策塑造成的,这些政策通常由一大批庞大的行政机构予以实施。制定政策的工作取代了分散和庞杂的普通法的运用而成为我们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这些行政机构则取代了普通法法院而成为实现这种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所有这些变化都是由立法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的组成部分不再是取代或补充普通法的法规:现代的立法机关负责分配财力、设置行政机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0年第5期23-27,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